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 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 CO2e) 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二、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三、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 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 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 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