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
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四、已申請先期專案者,應檢具抵換專案減量不重複計算文件。
五、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