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
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額度帳戶:
一、申請表。
二、負責人及指定帳戶操作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申請抵換專案註冊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額度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
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
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
總日數不超過十四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
額度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