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抵換專案申請者,應檢具查驗機構確證減量措施及相關數據文件,並取得 其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依前項完成註冊者,應檢具查驗機構查證減量成效、相關數據文件及查證 總結報告,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