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 (以下簡稱推動原則)審查通過之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核發之減量額度 ,於本辦法施行日起採認之。

本法施行前依推動原則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之抵換專案及減量方法案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註冊之抵換專案申請減量額度者,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

二、已受理申請註冊抵換專案者,適用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三、已受理申請減量方法認可者,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