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施行前,排放源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 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 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 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 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之專案。

三、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以下簡稱減量額度):指執行先期專案及抵換專 案所取得之獎勵額度,一單位減量額度等同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 量額度。

四、抵換專案起始日:指抵換專案之減量措施已完成招標程序、已完成發 包簽約或建造完成之日期。

五、計入期:指執行抵換專案可取得減量額度之期間。

六、外加性:依本辦法執行抵換專案所造成降低之排放量或增加之碳匯量 ,優於未執行抵換專案之情況。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指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 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之機構。

八、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以下簡稱額度帳戶):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作為減量額度相關作業紀錄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