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6條
除申請額度帳戶開立之審查期間應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申請案件期間為六個月;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 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