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減量額度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之計入期起始日,應於完成註冊日後;子專 案之計入期應於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內。

二、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未依規定展延,不得申請減量額度。

三、減量額度之計算,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之減量方法, 採行合理之假設、數值及程序。

四、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量。

五、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六、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附合理之說明 及證明文件。

七、不重複核發減量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