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2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 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二)監測成果。

(三)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