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2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 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三、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二)監測成果。
(三)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