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註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以六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以二十八年為限。

三、子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四、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於計入期期間內不限制申請新增子專案註 冊件數。

五、不重複申請子專案。

前項第三款展延型計入期,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 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 管機管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新增子專案計入期之起始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子專案註冊申請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