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註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以六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以二十八年為限。
三、子專案之計入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四、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於計入期期間內不限制申請新增子專案註
冊件數。
五、不重複申請子專案。
前項第三款展延型計入期,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
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
管機管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新增子專案計入期之起始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子專案註冊申請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