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 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子專案計畫書各一份;其方案型抵 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如下,子專案計畫書並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 內容項目填寫且具備一致性:

(一)減量方法組合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方式。

(四)子專案之新增條件。

(五)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六)監測方法。

(七)專案活動期程。

(八)環境衝擊分析。

(九)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應檢具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查驗機構確認之 子專案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始得申請新增子專案註 冊。

方案型抵換專案應於每七年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 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 管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