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
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子專案計畫書各一份;其方案型抵
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如下,子專案計畫書並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
內容項目填寫且具備一致性:
(一)減量方法組合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方式。
(四)子專案之新增條件。
(五)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六)監測方法。
(七)專案活動期程。
(八)環境衝擊分析。
(九)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應檢具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查驗機構確認之
子專案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始得申請新增子專案註
冊。
方案型抵換專案應於每七年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方案型
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
管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