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 104 年 12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之所有人 或管理人簽訂契約,約定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 沼氣發電,具績效優良之業者。但得依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定或其他提供 補助或獎勵之相關法規申請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績效優良之業者,係指有效降低掩埋場溫室氣體甲烷排放之沼氣 發電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