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 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二行程機車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 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 報廢)影本。

四、新購電動二輪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 者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 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 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 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新購電動二輪車為電動機車者,須另檢具其行車 執照影本。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之整車及車架或牌照號碼相片。

六、申請補助切結書。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