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5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 金額如附件一。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