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4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 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 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以完成報廢或回收日期在後者為準。

申請補助者各年度提出申請期限如下:

一、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 請,逾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提出申請者,列為一百零六年度申請補助 案件。

二、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 請,逾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提出申請者,列為一百零七年度申請補助 案件。

三、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 請,逾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提出申請者,列為一百零八年度申請補助 案件。

四、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