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其補助條件如下:

一、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二行程機車報廢及回收且新購電動二輪車於國 內使用者,國民每人限補助一輛,但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並事先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補助數量不在此限。該二行程機 車及電動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電動自 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對象須設籍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

二、自本辦法施行日起新購電動二輪車於國內使用者,國民每人限補助一 輛,但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並事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者,補助數量不在此限。該電動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之直 轄市、縣(市);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對象須設籍於申 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三、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二行程機車報廢及回收且其車籍登記於申請補 助之直轄市、縣(市)。

公務機關、國內製造廠及其經銷商所購買電動二輪車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