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應檢具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以
下簡稱計畫書)四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
目:
一、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
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年生產規模。
四、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使用鋰電池者,應檢附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機車用二次鋰電池
/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
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測規範之證明文件;非使
用鋰電池者免附。
七、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八、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
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
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九、車主手冊,應包含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
十、售後服務體系、經銷商名冊、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十二、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
資格者,得延續補助資格並免依本辦法提送補助計畫書審查。
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