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教育宣導與獎勵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4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 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 ,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25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 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第26條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並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 、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 ,應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