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2 月 1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訓練。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訓練。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