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防制措施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採用低污染製程、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

(二)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

(三)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設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防制措施。

二、保留: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認可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不立 即抵換或交易之作為。

三、抵換: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扣抵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 之作為。

四、交易: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進行買賣、轉讓或交換之 作為。

五、目標年排放量:指地方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 ,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 值。

六、削減量差額證明:指主管機關認可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及其相關後 續管理之書面或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