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5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削減量差額證明:
一、經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
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