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 100 年 07 月 06 日)
第13條
削減量差額證明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登載之基本資料異動者,公 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 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