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1 日)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者,分五期撥款,第一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 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二期款為交換站設置 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四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三期款為交換 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六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四期款 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 五期款為完成全部交換站設置及服務電動機車數達五百輛,撥付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成果報告及設備相關原始憑證,送 中央主管機關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