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1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必要設備設置成本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每交換站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為限,最高補助三十個站。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研發供 會員電動機車使用之電池組並聯晶片設備成本及測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每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補助款,不得超過設備成 本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測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撥 付測試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針對已 通過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之車型,進行並聯車型性能及安全測 試之測試費用,每個車型限補助一次測試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測試 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之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依其所 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安全及設置規範測試項目之測試費用,每個測試 項目限補助一次測試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測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