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1 日)
第5條
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應訂定並公開加盟旗下成為子系統商之條件,符合 條件者與之簽訂子系統間相互通訊規範、電池組相互保管,並約定雙方所 收取交換費用之切割與交付及違約罰則之合作協定範本。

主系統與各子系統應於合作協定範本中公開提供下列資訊,作為加入主系 統之必要條件:

一、會員之資格條件、會員服務規範。

二、電池組之規格與供應商條件、應通過之測試項目、優選原則及雙方權 利義務及違約罰則。

三、使用系統電動機車製造商之條件、關於並聯晶片及電池組管理晶片供 電規格、通訊規範及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

四、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電池及每次交換時電池所用電量記錄方法及保存 方式。

前項第一款電池交換會員服務規範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應包 含提供服務內容、系統使用規範、使用者義務、規範與禁止行為、交換費 用計費與收費方式、系統無法提供服務之因應措施、營運廠商因故無法繼 續營運時,或會員中途退出時,電池殘值計算基準及提供會員全新電池與 充電器之承諾,及其他雙方須遵守之義務及違約罰則等。

前項交換費用計費標準應使電動機車以一定費用充電所能行駛之里程高於 同類型燃油機車以相同費用加油所能行駛之里程為原則(依電動機車性能 及安全測試標準續航性能試驗項目之續航距離及所需電量測試結果、機車 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使用手冊規範保養項目所需維修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