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1 日)
第4條
本辦法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 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 出申請。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