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1 日)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技術能力 且經營電池交換系統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其 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補助對象以二個為限,以維護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 電池之最大方便性與成本效益,且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所設置之交換站 應達三十站以上,總服務量能達五千輛電動機車以上。但電池交換子系統 營運商之補助對象數及站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