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0 年 02 月 11 日)
第9條
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 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 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