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0 年 02 月 11 日)
第4條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 物逸散設施之一:

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

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 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

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 使堆置物保持濕潤。

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設施者,並應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防止堆置 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