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0 年 02 月 11 日)
第11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 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