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0 年 02 月 11 日)
第10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 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依該 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