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99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膠帶製造業者應每月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名稱種類、揮 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及輸出量等資料。

膠帶製造業應依前條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檢測作業結果及前項 紀錄,計算全廠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向地方主 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排放量。

前項申報排放量之相關資料,公私場所應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