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99 年 01 月 22 日)
第4條
膠帶製造業之廢氣收集規定如下:

一、新設製程之混拌、塗布及烘乾操作單元應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

二、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四百公噸以上者,其既 存製程之混拌、塗布及烘乾操作單元應採用圍封式集氣系統。

三、非屬前二款製程者其混拌、塗布及烘乾操作單元應採用圍封式集氣系 統或局部集氣系統;採用局部集氣系統者,應依煙流判定作業確認有 效集氣。

前項第三款煙流判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