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99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膠帶製造業:指從事以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混拌黏著劑或離型劑 ,塗布於基材上,再經烘乾固化製成具黏貼功能成品之製造者。

二、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其所有固 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最大使 用量之總和;其單位為公噸/年。

三、圍封式集氣系統:指以阻隔物包圍污染源,使污染源與廠房其他空間 隔絕之系統。該系統之圍封空間應維持負壓操作狀態,使污染源排放 之空氣污染物能完全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

四、局部集氣系統:指將製程設備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利用動力吸引、收 集進防制設備處理之系統。

五、既存製程:指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 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製程。

六、新設製程:指本標準施行後設立之製程,及既存製程符合固定污染源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者。。

七、煙流判定:指以目測判定發煙器之煙流方向,確認收集範圍內任一處 之氣體是否進入集氣系統內所為之測定。

八、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以下簡稱處理效率):指空氣污染物經污染 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 及後端廢氣濃度及排放量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處理效率=(E-E0)/E x 100 %。

  E :經集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 單位為公斤/小時。 E0: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入大氣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 位為公斤/小時。

九、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於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登載之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或單一空氣 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總量,依核定之年操作時數換算為單位小時排放 量稱之;單位為公斤/小時。

十、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指監測設施每季之有效監測時數比率,其 計算公式如下: T- (Du+Dm)

  P=───────x100 % T-t   p :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

  T :固定污染源每季操作時間,單位為小時。

  t :監測設施汰換時間,單位為小時。

  Du:監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Dm:監測設施遺失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