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8條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資格證明後,依下列規 定計算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 n

一、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Σ (每季耗材使用量i x耗材單價i x i=1 折扣因子i) i:係指符合適用規定之耗材項目。

二、前款折扣因子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法規定有防制設備削減率、處理效率、排放標準者:折扣分級=防 制設備實際處理效率-(法規規定之防制設備削減率、處理效率或 未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之排放量與依排放標準換算之排放量計算所 得之處理效率)。

(二)法規未規定防制設備削減率、處理效率、排放標準者:折扣分級= 防制設備實際處理效率-70 %。

(三)折扣分級對應之折扣因子規定如下: 1.折扣分級達 5 %以上未達 15 %者,其折扣因子為 0.1。 2.折扣分級達 15 %以上未達 25 %者,其折扣因子為 0.2。 3.折扣分級達 25 %以上者,其折扣因子為 0.4。

三、公私場所每季耗材費用減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當季應繳納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