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6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 規定,核定其減免額度:

一、硫氧化物防制設備:

(一)任一硫氧化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該硫氧化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x 30 %。

(二)公私場所硫氧化物防制設備年度總減免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前 一年度實際繳納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二倍。

二、氮氧化物防制設備:

(一)任一氮氧化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該氮氧化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x 30 %。

(二)公私場所氮氧化物防制設備年度總減免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前 一年度實際繳納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二倍。

三、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

(一)任一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該揮發性有機物防制 設備購置成本x 30 %。

(二)任一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 元,且公私場所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年度總減 免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 染防制費費額之二倍。

四、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

(一)任一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該揮發性有機物防 制設備購置成本x 20 %。

(二)任一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 萬元,且公私場所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年度總 減免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防制費費額之二倍。

前項實際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計算,指依污染物之種類,以公私場 所全廠應繳納該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扣除購置成本減免及耗材費用 減免二項減免額度後之費額計算。

前一年度不需繳納特定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其第一項 實際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認定,應以實際操作一年後,全廠該空氣 污染物未經防制設備處理之排放總量,所換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