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私場所係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硫氧化 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