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12條
公私場所取得購置成本減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一 項規定,於廠內備妥相關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場所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者,應檢送防制設備現場操作紀錄、操作紀錄 月報表、防制設備季耗材用量紀錄、購買憑證與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文件 ,併同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