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10條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種類取得之減免額度後,始得減免該空氣污染物 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減免不得超過公私場所當季該污染物應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費額之百分之五十,當季減免額度有剩餘者,得於下一次應繳納 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