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補助辦法  ( 98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雙燃料車,係指使用汽油及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 roleum Gas,簡稱 LPG)兩種燃料之車輛,且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者:

一、由國內車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工廠登記證影本、車輛規格與售價等資料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二、由國內改裝廠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液化石油氣零組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汽車液化石油氣汽車車型 審驗合格證明影本、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影本、電腦 控制多點噴射套件規格與改裝費用及廠商保證書(如附件一)等資料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油氣雙燃料車。

前項第二款之油氣雙燃料車車型排氣認證合格證明,係由改裝廠檢附車型 排氣測試合格報告、調校說明書及排氣品質管制計畫等資料,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通過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