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9條
申請第一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第二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回收設備、回用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販賣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廠商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