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管化學物質: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包括原 生、回收、回用及再精製型態之化合物或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之 混合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 carbons, HCFCs)及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 CH3Br) ,不在此 限。

二、列管產品:指內含列管化學物質之產品與設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者。但不包含儲存於供運輸、分裝及僅販售列管化學物質之容器。

三、生產量:指列管化學物質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 物質之數量,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 值。但回收、回用及再精製之數量不視為生產量。

四、消費量:指列管化學物質生產量加上輸入量減去輸出量之後所得之淨 值。其輸入量及輸出量不包括回收、回用及再精製之數量。

五、原生:指尚未使用過之列管化學物質。

六、回收:指自機具、設備中收集與貯存列管化學物質之行為。

七、回用:指將回收之列管化學物質經過濾、乾燥等基礎純化程序後再使 用之行為。

八、再精製:指回收之列管化學物質經特定程序將其回復至使用標準之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