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11條
販賣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與證書字號。

二、廠商之基本資料:

(一)公司名稱與地址。

(二)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販賣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許可販賣 數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