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95 年 01 月 05 日)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以下簡稱光電業) :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 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 限。

二、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含有機化 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 、碳化物、碳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

三、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其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所登載單一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總量,依核定之年操作 時數換算為單位小時排放量稱之;單位為公斤/小時。

四、密閉排氣系統 (Closed Vent System) :指可將製程設備產生之空氣 污染物有效捕集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 接觸之系統。該系統包括管線及連接裝置。

五、單位小時管道排放量 (以下簡稱管道排放量) :指單一排放管道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六、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 (以下簡稱處理效率) :指空氣污染物經污染 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 及後端廢氣濃度及排放量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處理效率= (E-E0) / E ×100%;單位為%。

E :經密閉排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 量;單位為公斤/小時。 E0: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小時排放量;單位 為公斤/小時。

七、新設製程: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製程。

八、既存製程: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 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製程。但既存製程符合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 新設製程論。

九、使用量:指以溶劑、樹脂或其他形式使用於製程之含揮發性有機物、 氫氟酸或鹽酸原物料使用量。

十、輸出量:指隨廢溶劑、廢棄物、廢水、產品攜帶或其他形式輸出製程 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或鹽酸輸出量。

十一、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指監測設施每季之有效監測時數比率, 其計算公式如下:

T – (Du+Dm) P =───────×100 % T–t P :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單位為%。 T :固定污染源每季操作時間;單位為小時。 t :監測設施汰換時間;單位為小時。 Du:監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Dm:監測設施遺失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