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乾式製程及印刷製程之塗佈機烤爐、處理機烤爐及濕式製程之配料室、塗
佈單元等之排氣中,二甲基甲醯胺之排放及揮發性有機物 (不含二甲基甲
醯胺) 每月全廠之排放應符合下表規定之排放標準。但排放管道排氣採非
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達八十五%以上或
以甲烷為計算基準之排放濃度三○○ ppm 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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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空氣污染物│排 放 標 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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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二甲基甲醯│未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之│發布日 │
│二月三十一│胺 │排氣中二甲基甲醯胺總含量不│ │
│日以前設立│ │得超過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 │
│之聚氨基甲│ │理者之二十%。 │ │
│酸酯合成皮│ │ │ │
│製程 │ │集氣處理之二甲基甲醯胺回收│ │
│ │ │率或去除效率九十%以上或二│ │
│ │ │甲基甲醯胺排放濃度二○ ppm│ │
│ │ │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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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揮發性有機│全廠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發布日 │
│ │物 (不含二│標準應符合一九○ g/m2 。 │ │
│ │甲基甲醯胺├─────────────┼────┤
│ │) │全廠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九十六年│
│ │ │標準應符合一二○ g/m2 。 │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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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一│二甲基甲醯│未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之│發布日 │
│月一日以後│胺 │排氣中二甲基甲醯胺總含量不│ │
│設立之聚氨│ │得超過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 │
│基甲酸酯合│ │理者之二十%。 │ │
│成皮製程 │ │ │ │
│ │ │集氣處理之二甲基甲醯胺回收│ │
│ │ │率或去除效率九十%以上或二│ │
│ │ │甲基甲醯胺排放濃度二○ ppm│ │
│ │ │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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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揮發│全廠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發布日 │
│ │性有機物 (│標準應符合六五 g/m2 。 │ │
│ │不含二甲基│ │ │
│ │甲醯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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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之計算,係以每月全廠之乾式製程塗佈、貼合
程序、濕式塗佈再經乾式製程貼合程序及印刷製程程序所使用之揮發性有
機物 (不含二甲基甲醯胺) 使用量,分別除以各製程程序產品產量 (以面
積表示) 所得值之總和。
第二項之塗佈程序,係指利用刮刀或滾輪將聚氨基甲酸酯樹脂溶液均勻分
布於離型紙、織布、不織布或皮革等基材上,經烘乾後,在其表面上形成
聚氨酯膜之作業;貼合程序,係指以接著劑、滾輪及烘箱將兩種材質黏合
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