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聚氨基甲酸脂 (Polyurethane ,PU)合成皮:指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 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胺脂膜。

二、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係指有機化 合物成份之總稱。但不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碳 酸鹽、碳酸銨等化合物。

三、集氣設施:收集揮發性有機物,以避免其逸散之設施。

四、密閉設備:係指密閉揮發性有機物逸散發生源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五、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逸散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後排放之設 備。

六、控制風速:係指將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自逸散源有效導入氣罩開口面 所需最小流速或抑制其不致從氣罩開口逸失之最小速度。

七、密閉排氣系統 (Closed Vent System) :係指可捕集製程設備或製程 設備元件排出或逸散出之揮發性有機物,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使 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製程。該系統包括管線及連接裝置。

八、乾式製程:指利用加熱使附著於以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為基布 上之樹脂熟成固化之製程。

九、濕式製程:指利用凝結、水洗使附著於以織布、不織布及皮革等材質 為基布上之樹脂凝結固化之製程。

十、回收設備:係指具有回收物料之功能以減少因破壞性燃燒產生額外空 氣污染物之污染防制設備。

十一、污染防制設備:係指處理廢氣之熱焚化爐、觸媒焚化爐、鍋爐或加 熱爐等密閉式焚化設施、冷凝器、吸附裝置、吸收塔、廢氣燃燒塔 或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十二、二甲基甲醯胺 (Dimethyl Formamide,DMF)回收量及回收率: (一) 二甲基甲醯胺回收量=S-So;單位為kg/hr。 (二) 二甲基甲醯胺回收率=(S-So)/S×100%;單位為%。 S:經密閉排氣系統後,進入回收設備前之二甲基甲醯胺質量流率 ,單位為kg/hr。 So:經回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二甲基甲醯胺質量流率,單位為kg / hr。

十三、印刷製程:指於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表層塗布顏料與樹脂混合形成 薄膜之製程。

十四、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 (一) 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E-Eo;單位為kg/hr。 (二)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E-Eo)/E×100%;單位為%。 E:經密閉排氣系統後,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揮發性有機物質量 流率,單位為kg/hr。 Eo (排放量) :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揮發性有機物質量流 率,單位為kg/hr。

十五、排放濃度:係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 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單位為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