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104 年 03 月 2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