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4 年 10 月 12 日)
第7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之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 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未能低於攝氏二○○度者,得經 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操作條件替代。

前項高溫冶煉設施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 第五條所定標準下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者,應重新進行戴奧辛 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