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94 年 10 月 1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