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9條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應於汰換或變更三個月前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或變更一個月前提報監測措 施說明書,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一個月前函報地方主管機 關,並於汰換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第一項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其固定污染源應每週 檢測一次。